論法律[1]
The Law
法律被誤用了!而且連同國家的一切集體力量一起墮落!法律不僅偏離了原先的意旨,還反其道而行!法律未能制止欲望,反而成了追求貪念的工具!法律居然犯下自己該施予懲罰的惡行!當然,如果事情真是如此,那可是極為嚴重的問題,我必須在此呼籲國人重視此事。
我們從上帝手中取得天賦,一種包含各種天賦的天賦。我們獲得了生命,其中包括了肉體、精神與道德的生命。
然而生命並非自給自足的。上帝賜予我們生命,也交託責任給我們,我們必須保護、發展與完善自己的生命。
為了這個目的,上帝提供我們各種不可思議的能力,並且讓我們置身於各種資源之中。唯有把我們的能力運用到資源上,我們才能「同化」(assimilation)[2]與占有(appropriation)資源,使我們的生命朝著既定的路線前進。
存在、能力與同化,換句話說就是人格(personality)、自由(liberty)與財產(property),這三件事物使得人之所以為人。
我們毋需任何煽動性的詭辯,就能知道這三件事物先於而且高於人類的一切立法。
不是因為人類通過了法律所以人格、自由與財產才得以存在。相反地,是因為人格、自由與財產已經存在,所以人類才制定法律。
那麼,什麼是法律?我曾在別的文章說過,法律是個人行使其正當防衛權利的集體組織。[3]
我們每個人當然都從自然或上帝那裏獲得了保衛自己人格、自由與財產的權利。這三種要素構成並維持了生命,而且三種要素之間彼此互補,少了其中一種就無法了解其他兩種。因為,如果我們不延伸我們的人格,那麼我們如何能具備各種能力?如果我們不擴展我們的能力,又怎麼會有財產?
如果每個人都有防衛其人身、自由與財產的權利(即使需要使用武力),那麼,一群人也有權利聯合起來,彼此達成協議,組織集體性的武力來為彼此提供經常性的防衛。
因此,集體權利的原理、「存在理由」與合法性基礎,都源於個人權利;因此,按照道理,集體力量的目的與功能都必須與它所取代的個人力量一致。
因此,如果個人使用暴力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財產是不合法的,基於相同的理由,運用集體性的暴力破壞個人或一群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無論是何種情況,不正當地使用暴力,都與我們的前提產生矛盾。誰敢說上帝賦予我們力量,不是為了讓我們保衛自己的權利,而是為了讓我們摧毀自己的同胞所擁有的相同權利?如果個人不能這樣使用力量,集體的力量當然也不可以,因為集體力量是由每個個人的力量組織起來形成的。
因此,要說有什麼說法是不證自明的,就是以下這點:法律是正當防衛這項自然權利的組織體。法律以集體力量取代個人力量,在有權行動的範圍內行動,做有權去做的事:保障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公平」地統治每一個人。
如果國家建立在這項基礎上,我認為秩序將不只是理論,而且能夠具體落實。我相信這個國家將擁有人們所能想像最簡潔、最經濟、負擔最少、最不令人不安、最不仗勢欺人、最公正與最穩定的政府,無論它的政治形式是什麼。
在這樣的政府統治下,每個人都可以清楚了解,人生的完整幸福,以及人生的完全責任,只有自己能享有,也只有自己能揹負。只要每個人都受到尊重,可以自由勞動,勞動的成果受到保障而能對抗一切不當侵害,那麼沒有人會跟國家作對。幸運時,我們毋需將自己的成功歸功於國家(事實上也不是國家的功勞);不幸時,我們也不能將自己的失敗歸咎於國家,頂多只能像農民埋怨冰雹寒霜一樣望天興嘆。我們要了解,國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而非明確的利益。
我們可以進一步肯定的是,由於國家不干預私人事務,需求與滿足將可在自然的狀態下發展。我們不應該看到貧窮家庭在擁有麵包之前追尋文學的指引。我們不應該看到城市為了吸引人口而讓鄉村人口外流,或為了繁榮鄉村而傷害城市。我們不應該看到政府以立法措施大量挪移資本、勞動與人口,這種挪移將使民眾的存在變得不確定與不安,同時也讓政府揹負沉重的責任。
遺憾的是,法律從來不能謹守分際。它不只在無關緊要的爭議上逾越自身的正當職能,更糟的是,法律完全違背原先的意旨;它摧毀了自身的目標:法律被用來廢棄它理應維護的正義,並且抹滅它應當尊重的權利界限;法律讓集體力量成為謀私利者的工具,使他們能毫無風險肆無忌憚地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財產;法律把掠奪變成權利,使其受到保障,把正當防衛變成犯罪,使其受到懲罰。
這種誤用法律的現象是如何造成的?它又會產生什麼後果?
法律被誤用,主要是受到兩項非常不同的因素影響:不智的自私與錯誤的博愛。
讓我們談談第一項原因。
自我的存續與發展是每個人共通的渴望,因此,如果每個人都能自由地發揮自己的能力與自由地處分自己的勞動成果,那麼社會將能永續不墜地進展下去。
然而還有另一種常見的做法,那就是損人利己。這項指控並非空穴來風,也不是一種陰沉而過度悲觀的說法。回顧歷史,處處可見這樣的例子:史冊上年年記載著持續不斷的戰爭、流離失所的難民、教士專制的惡行、普遍流行的奴隸制度以及商業上的欺詐與壟斷。
這種可悲的行徑出自人類的本性,原始、普遍而難以克制的生物本能驅使著人類追尋一己之利與逃避痛苦。
人類只能靠著持續同化與占有,亦即,持續將自己的能力透過勞動的方式運用在事物上,才能生存與享受生活。這是財產的起源。
但實際上,人類也可以透過同化與占有其同胞的勞動成果來生存與享受生活。這就是掠奪的起源。
勞動本身是辛勞的,而人類天性好逸惡勞,因此——歷史證明了這點——凡是在掠奪比勞動較不辛苦的地方,掠奪就會成為人類普遍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宗教還是道德,都無法起到導正人心的作用。
那麼,掠奪何時會停止呢?答案是:當它變得比勞動更辛苦也更危險的時候。
顯然,法律的目的應該是以強大的集體力量來阻絕這種有害的行為,以保護人民的財產不致遭到掠奪。
然而法律通常是由某個人或某個階級的人所制定。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未經准許或未經優勢力量的支持下存在,所以法律的力量不可避免將掌握在立法者的手中。
這種不可避免的立法現象,結合了人類天性(如前面提到的)可悲的傾向,說明了為什麼法律普遍遭到曲解誤用。我們可以了解法律何以不對不義之事加以限制,反而成為不義的工具,甚至是最無可抵擋的工具。我們也可以了解,法律由於立法者權力的大小以及立法者獲利的多寡,而不同程度地摧毀其他人的權利,例如奴隸制度侵害了人權,壓迫侵害了自由權,掠奪侵害了財產權。
人類遭遇如此不公之事,自然會產生反抗之心。因此,當掠奪被法律組織起來為立法階級牟利時,被掠奪的階級便會試圖以和平或革命的方式介入立法。這些階級根據他們啟蒙程度的不同,在尋求政治權利時會提出兩種不同的目標:他們要不是希望結束合法掠奪的狀態,就是希望自己也能參與合法掠奪。
如果大多數群眾奪取立法權只是為了分一杯羹,那麼這對國家而言將是一場災難。
過去,合法掠奪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掠奪,凡是立法權掌握在少數人手裏的國家均是如此。但現在立法權掌握在全民手裏,結果民眾革除弊端的方式竟是進行全民掠奪。社會不正義非但沒有廢除,反而成為普遍現象。以往遭受掠奪的階級一旦獲得了政治權力,第一個念頭不是廢除掠奪(他們的腦袋大概沒有好到這種程度),而是組織起報復體系來對付其他階級,但這樣的體系卻也害了他們自己;彷彿在正義得勢前,必須先用嚴酷的報復手段清洗這個世界似的。有些人確實罪有應得,但有些人純粹是因為自己無知。
一個社會所能面臨的變遷與邪惡莫過於此:把法律變成掠奪的工具。
法律遭到誤用會有什麼後果?真要說起來可真是罄竹難書,我們只能舉出犖犖大者。
首先是將公正與不公正的界線從人們的良知中泯除。
如果人們對法律沒有一點尊重,那麼這樣的社會幾乎不可能存在;但是,要讓法律獲得尊重,最純粹的方式莫過於讓法律本身成為值得尊重的事物。當法律與道德出現矛盾,民眾發現自己處於進退維谷的局面,他們要不是失去道德感,就是失去對法律的尊重,這兩條路同樣邪惡,令人難以選擇。
法律的本質應該是彰顯正義,因此在民眾心中,法律與正義幾乎是同義詞。我們總是把合法的事視為正當的事,甚至錯誤地以為只要法律規定的便合乎正義。因此,當法律下令掠奪並且授權掠奪時,許多有良知的人居然也認為掠奪是正義而神聖的。例如法律規定的奴隸制度、貿易限制與壟斷,不僅獲利的人支持,就連受害的人也支持。如果有人基於道德信念而質疑這些制度措施,人們會說:「你是個危險的標新立異人士、一名烏托邦主義者、一名理論家,一名輕視法律的人;你破壞了社會的基礎。」如果你教授的科目是倫理學或政治經濟學,你將發現官方組織會向政府請願:「從今日起,經濟科學『不能』再像過去一樣只依據自由貿易(與自由、財產、正義)的觀點授課,而要根據法國產業常見的事實與立法(以及與自由、財產、正義相反的觀點)來解釋。」
「那些領國家薪水的教授必須嚴守規定,不許對『現行法』有一丁點不尊重。」[4]
因此,如果有法律允許奴隸制度或壟斷,允許壓迫或強取豪奪(無論用什麼方法),那麼人們對於這部法律最好連談都不要去談它;因為在這種狀況下,不管說什麼都會損害人們對法律的尊重。此外,倫理學與政治經濟學也必須根據「法律既然是法律,就表示它一定是公正的」這項假設來授課。
[1] 這本小冊子是一八五○年六月,作者在穆格隆(Mugron)與家人短暫相聚的幾天當中寫下的。——法文版編者注
[2] 譯注:assimilation原本指的是攝取營養並將其消化吸收的過程。以此延伸出吸收知識而理解成為自己的思想,或讓某一群人接受某社群的文化、價值,進而成為社群的一部分。作者在此使用這個字,指的應該是人類藉由自己的能力運用資源來發展自我,資源雖然經運用而耗盡,但人類的肉體與精神卻得以發展,亦即資源以另一種形式與自我合而為一,因此譯為同化。
[3] 參見《政治經濟學選集》(Selected Essays on Political Economy)第八章〈掠奪與法律〉(Plunder and Law)一文的最後兩頁。——法文版編者注
[4] 製造、農業與商業委員會(一八五○年五月六日會期)。——法文版編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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