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文林苑的都更問題, 本篇文章十分值得參考.

尤其可以留意文中所提到的私有產權的界限問題, 以及對於意識形態的分析.

  • 2012-04-06 01:22
  • 中國時報
  • 【華昌宜】  
  •      有同學曾來請我為文支援他們去文林苑案反拆遷行動。以下是我的意見,但含義恐怕和他們的願望剛好相反。

         我一向支援年輕學子走出課堂為社會經濟弱勢人民爭取權益。但這次看不出文林苑中王家是社經弱勢人家。他們現已擁有所值不菲的房宅在都更中權利轉換為新宅後可獲得更高價值。王家所申訴的不是他們在乎房產增值,而是根本不願在已居住多代的房宅被強制拆除後換回新居所,這當然值得同情。但此案衝突的本質是一家的價值阻擋了其他卅六家權益以及外部效益實現的問題。或者被很多人士簡化為建商利益,這在目前反建商情緒高漲下於是成了社會參與援助抗爭的動力之一。而行使強制拆遷的警察力自然予人粗暴印象,使學生判定王家是權力下的弱勢者。因此引發了對「居住正義」和「居住人權」的呼籲,使得輿論幾乎一面倒。

         「居住正義」在台灣本是一些社運人士提出的口號,在馬英九總統撿起來宣布後,一時成了最流行的名詞。但它究竟含義是什麼?如果上網檢索一下就知道它有了各種各樣的引用,可說是各取所需。同樣曖昧的是「居住人權」。聯合國的普世人權宣言之後有二主要約定(Covenant),我們台灣都已簽署。第一個有關民權及政治權,第二個有關社會經濟文化權;後者第十一條明列「人民應有權居住適當的住所」。其內文若應用到台灣應是針對那些無住處或住處陋爛的社經弱勢人民,這才是我們應去關心以及要向政府抗議爭取改善的。此條文中亦「反對不經法律保障下的強制拆遷」,但這似乎也不適用於這次耗時兩年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王宅拆遷案例。

         王家爭取的是我國憲法中的財產權保障。關於這點應請大法官出來解釋應保障的程度。而就王家以及支援者所認定的是絕對財產權,據此認為可以否決外界一切干預。但若當事人對因受迫參加權利轉換都認為不合「正義」,那如果面對更無分回房宅的強制土地徵收必將自認有權抵擋更不在話下。但就我所知,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保護私有房地產權利到排除在公益需要下的徵收。問題在於對公益的界定,而不是強制與否或是多少人贊同的比例。如對私產權被保障的極限此一核心課題不求得社會共識,則我們不必寄望於三個月後一個修正後都更條例會解決問題。都更抗爭必將繼續,其它台灣的公共建設興建也將受到影響。

         就對保障私有產權而言,多少含有一些社區主義的歐洲各國遠不及美國之強烈。但美國又不及台灣。在美國為興建道路及其它公共設施時政府多僅以被徵房地的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來補償地主。在台灣則為配合地主利益發明了地利共享的「區段徵收」以及「權利轉換」並要求更多數人同意在先。此外,美國最高法院又於二○○五年判決康州新倫敦鎮也可為發展地方經濟(超越傳統興建公共設施之目的)而強制徵收私有房地產。此擴大了解釋公益案例之影響正為規劃界密切注視中。相較下,這次文林苑案的學生行動和輿論卻呈現了台灣有成為世界上為維護私產權最堅強堡壘的趨勢。

         關於私有財產和政治倫理、自由、社會發展間關係的辯論車載斗量。此處不及引述。對以文林苑案為例來為財產權奮鬥的人士們,我尊重他們的意識形態。但是我也有我對財產權、特別是對土地的看法。在我的理念中、社會性極強的土地應和其它財產有所區別,對其私有權利之保障不應無限上綱,否則會嚴重阻礙社會進展。關於這點可以另擇機會辯論切磋,但我想已說明了我為何不去支援王家,儘管我對他們的感受抱持同情。(作者為台灣大學建築城鄉所退休教授,現任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資深研究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40600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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