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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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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什麼樣的決策品質,會讓行政、立法兩院在延宕兩年後,做出了和當初釋憲用意完全相反,既不見得有利國民健康的維護,而且執行起來卻絕對有階級歧視意涵的法律;這次《社會秩序維護法》修出「娼嫖皆罰」的結果,堪稱就是這樣負面立法的典型示範。如何避免這樣慘痛的教訓一再重演,絕對值得釋憲者、立法者深思。

         事情的源起是民國九十八年時兩位宜蘭地院法官不忍年老的性工作者,為了生活賣淫卻屢被逮捕、被罰的處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應於兩年後失效。日前立法院趕在違憲條文修憲前一天,通過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規定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但在性專區外娼嫖皆罰。

         但是,目前沒有任何一個縣市同意設性專區,半調子除罪化的結果形同全面禁娼。可以說,不論政府原來有何政策目標,結果是事與願違,「娼嫖皆罰」已讓台灣成為字面上最泛道德的國家;同樣的,不論大法官當初如何不忍,弱勢性工作者未來的處境只會更為不堪。

         這樣的口是心非修法,透露出來的是,只要遇到爭議性事件,行政、立法部門已經失去在各種社會力間折衝整合、貫徹目標的能力以及決心。在第六六六號釋憲文出爐後,當時的行政院長劉兆玄曾經承諾,性工作者未來原則上除罪化、除罰化;內政部雖然曾經舉行兩次公聽會,但是當各縣市都反對設性專區時,卻未試圖找尋可行的替代方案;最後更因為擔心觸怒民粹,反而愈罰愈嚴,完全和性工作者除罪化的目標背道而馳。

         雖然嚴刑峻法,但是因為娼嫖同罰,迫使過去協助警方指認性工作者的嫖客,現在必須和性工作者「串供」,因此法律執行的結果可能是罰不到人。但負面後果是,這也進一步將性工作者推入更黑暗的角落,反而不利國民健康的考量;相反的,如果台灣能仿照德國等先進國家制訂性工作者相關法律,不但可保護性工作者的權益,更可因為納入登記、管理,才可能掌控性產業的不良外部效應。

         事已至此,釋憲者當初的考量也值得商榷。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共有八位大法官不同意解釋文的立場,而提出協同意見書。他們認為釋憲文立論基礎在於「罰娼不罰嫖」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男女平等原則,沒有挑戰以公序良俗來處罰性工作者的法律,在大法官陳新民的協同意見書中,就憂心這種見解有可能促使立法者更為「雙罰」的危險性。從事後的發展看來,陳大法官果然不幸言中。

         事實上,大法官許宗力就主張應從憲法第十五條的職業自由權出發,讓性工作者除罪化;陳新民也從過去的釋憲文強調人民擁有性自主權。但是為了達到解釋文需要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的門檻,八位大法官作了妥協,大法官許宗力在協同意見書上指出:「無論釋憲者有多少歧見,卻一致肯認那些因經濟困難而在街頭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婦女,是受規定影響最不利的群體,公權力的行使不僅沒有提供她們當有的安全與保護,反而加劇她們為生計掙扎的苦楚,而這樣的不正義,該是停止的時候了。」

         如許宗力所說,正是社會底層性工作者日日的艱難,統一了立場分歧的見解。大法官苦心孤詣,期待能謹慎的拘泥在比較窄的範圍,留待立法者有更多討論的空間;即使如此,許宗力顯然深知民粹立法的誘惑力,他不忘提醒行政立法部門謹記,第六六六號釋憲文乃是為了「她們在多重弱勢下交相逼迫的痛苦而作,在國家對此有所回應之前,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

         很顯然,大法官的苦心至此已經落空,立法完全朝向當初釋憲者不樂見的方向。對釋憲者而言,這何嘗不是一次很好的教訓;為德不卒的後果可能會造成更大的惡。未來「娼嫖都罰」的立法,很可能會再送到大法官會議請求補充解釋。屆時,大法官們可能就要如陳新民所形容的:何不「鼓其餘勇」,前瞻性的從職業自由權、性自由權出發,徹底解決此一違憲爭議。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110900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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