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一篇信報的專欄文章,也很有看頭。
- 2010-07-23
- 中國時報
- 【林建中】
高盛和解案 樹立「快速處理 有效嚇止」原則 上周四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on)公布了與高盛證券和解,天價的和解金額與相關法律的運作模式,相當程度反應了現代經濟犯罪處理上的最新模型,值得進一步討論。
此次高盛被控詐欺案件,主要係涉及高盛於二○○七年間設計的金融商品Abacus 2007-AC1。此一商品,性質上屬於credit default swaps(中文通常翻譯成「信用違約交換」,簡稱CDS)的一種。目的在於提供房市貸款違約的擔保:亦即,原本買入次貸證券(subprime mortgage security)者,可以透過加買此種CDS,以控制或甚而完全規避該證券價格下跌的風險,而將該風險完全轉嫁給CDS的賣方──本案中即Abacus 2007-AC1的投資人。
本件交易比較特殊的,在於買賣雙方的身分與高盛在中間的角色。根據SEC的起訴文件,本件交易的起源來自避險基金Paulson Hedge Fund於○七年初,因看空次貸證券,並鎖定特定幾筆被高度看空的次貸證券,希望藉由高盛的協助,尋找到能夠承做信用違約交換的賣方;而高盛在Paulson Hedge Fund的授意下,開始著手設計包裝此一商品,並尋求投資人與Paulson Hedge Fund對作,以期能從中賺取手續費與管理費。
高盛證券在設計此一商品時,名義上雖然有使用顧問公司ACA Management來協助決定此一CDS所鎖定的證券,但實際上,最後決定出來的組合內容,完全是為了搭配Paulson Hedge Fund對特定房貸證券看空的需要而決定的。同時,高盛並未向ACA Management及Abacus 2007-AC1的投資人告知此一商品主要會由Paulson Hedge Fund所購買,因此,SEC認為高盛在此一交易中涉嫌隱瞞行為,而於今年四月提起對高盛詐欺的民事訴訟。
SEC此一動作,在華爾街猶如原子彈般的震撼,在於此次是美國證管會在金融風暴後,第一次出手的訴訟。同時,本案所涉及的對象,是二十年來稱霸美國政經兩界、同時屹立於金融風暴的模範生高盛集團,此外,由於類似的交易其實並不僅止於高盛的Abacus 2007-AC1,其連鎖效應的影響,也引發包括不同的揣測與爭辯。











